【勞工法例】僱主未經同意減薪實屬違法 一文了解打工仔裁員或減薪後權益
有傳國泰計劃全球裁員近6,000人,當中近5,000多名香港員工,大部分仲係機艙服務員;部分留下嘅員工更需要減薪。雖然裁員唔係每個打工仔願意見到嘅事,不過若然無可避免,打工仔又可以點樣保障自己裁員或減薪後嘅權益?勞工處就曾經為「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」發出指引,今日就同大家一齊了解清楚啦。
採取減薪措施須得雙方同意否則實屬違法
勞工處「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」指引中詳細列明,若僱主採取減薪行動前必須得到僱員同意,如未得到僱員同意而單方面採取減薪措施時,僱主將會違反《僱傭條例》下須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嘅規定,同時僱主亦須就尚未清付嘅僱員工資支付利息。此外,如僱員被僱主「拖糧」超過 1 個月,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,僱主必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。
如果你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,僱主係未經同意下隨意更改僱傭合約條款,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時,以及該項更改並非基於條例規定嘅正當理由下,僱員可向僱主提出補償嘅申索。
僱主應向受僱兩年以上嘅僱員發放遣散費
首先僱主決定裁員時應保持客觀、公平及具透明度嘅標準,不應帶有懲罰或歧視成分。而當僱員被裁員後,僱主應確保僱員補償,不少於《僱傭條例》同有關僱傭合約所賦予嘅金額;終止合約補償通常包括薪金、代通知金(如果並無預先通知)、按比例計算嘅有薪年假、法定假日薪酬同按比例計算嘅年終酬金,另外如僱員受僱已達兩年以上,更可享有遣散費。
不論最後決定嘅補償款額是多少,僱主亦必須向每名被裁減嘅僱員,清楚解釋各項細節同補償嘅計算方法。此外,為紓緩裁員嘅打擊,以及顯示對被迫轉業嘅僱員予以大力支持,僱主也應體恤僱員,發放特惠款項。同時,亦應為被裁減嘅僱員發一封附有公司信頭嘅推薦信, 證明裁員是由於公司所不能控制嘅情況所致,與僱員工作表現無關,以協助被裁減嘅僱員找尋新工作。